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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电商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快递公司该如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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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电子商务经济高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快递公司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在整个交易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快递公司与电商企业、消费者之间也随之产生大量运输合同纠纷。

现笔者以自己曾办理过的一起快递运输合同纠纷为出发点,分享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自己的所思所感所悟。文中如有不足,还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案情简介与问题引入

1、基本案情

年1月至年12月,A快递公司为B电商企业提供国内货物运输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快递运输合同。因电商企业仅付款至年6月,后再未向快递公司付款,故快递公司起诉要求电商企业支付欠付运费。

一审审理中,原告快递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快递发货记录明细统计表》及《区域价目表》两份证据,被告电商企业抗辩称前述两份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签字确认,双方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笔者介入参与本案二审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从确认法律关系及主体(运输)、费用金额(单价、总价)两方面全面梳理、整理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改判,支持快递公司诉请。

2、问题归纳

对比分析本案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差异,并结合笔者自身的办案经验,现归纳总结以下几个问题,作为笔者分享的要点:

快递公司与电商企业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时,该如何证明运输合同主体?无对方(即电商企业)确认的签收文件时,该如何证明己方(即快递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无对方确认的结算文件时,该如何证明实际运费总额?3、法律关系分析在上述案例中,该货物运输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主体:A快递公司、B电商企业、购买B电商企业产品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相关规定:A快递公司与B电商企业之间形成“货运合同关系”,A快递公司的身份为“承运人”,B电商企业的身份为“托运人”,购买B电商企业产品的消费者的身份为“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二、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该如何证明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快递公司与电商企业之间不签订书面运输合同的情况时常出现,有的甚至完全没有任何书面文件。电商企业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出来洽谈合作的人员很有可能只是电商企业的工作人员,确定合作后持续跟进对接的人员可能也是电商企业的工作人员。但一般在电商平台上经营主体大多数并非“个人”,原因在于电商平台对通过个人注册的店铺和通过企业注册的店铺,在活动促销、扶持力度存在较大差异,故电商卖家多通过企业形式注册店铺。在合作过程中,如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快递公司从未取得电商企业方之对接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如电商企业出具的授权书、证明文件等),当快递公司与电商企业就快递运输业务产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和证明合同相对方(即运输业务项下的托运人具体是谁)就非常重要。如果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有辅助材料能够显示交易主体信息的,自然最好;如果没有,则可能需要一些辅助查询方法。方法一:以快递面单实际寄件人作为运输合同托运方一般情况下,快递面单会记载发货、收货双方姓名、地址、店铺及产品信息等内容,快递面单多为快递公司固定式样且一般会印上快递公司自身LOGO。快递公司揽收并妥投货物后,在寄件人信息详实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可主张其与寄件人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关系,要求寄件人支付欠付运费,实现己方目的。但现实中,通过该条路径维护己方权利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原因在于:①快递面单可能未写明电商企业名称,发货人信息填写的是个人。个人的姓名不一定完整真实,可能是昵称,且快递公司可能不掌握面单上载明的发货人身份证号码,该种情况下,向面单所载明的发货人追诉难度较大(无明确的被告);②通过面单发货地址倒查公司名称难度亦较大。电商模式下,面单上发货地址不一定是公司注册地址,可能只是仓库地址,另外,同一地址上可能存在多家经营主体。此时,如无其他信息加以佐证,仅通过快递面单信息判断发货公司名称难度较大。方法二:以实名信息为准根据国家邮*管理局对于快递行业监管的要求,快递需要实名寄递,对每一件快递物品都必须保证可以溯源,该行业可谓是“三个百分百”,即百分百安检、百分百实名登记、百分百开箱验视。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消费者邮寄快件时,需要持有效身份证件核验寄递人的身份信息,并实名登记,在快递公司后台系统,有权限的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快递单号查询寄递人的实名信息。而电商卖家,多以电子或书面协议形式,将实名信息登记在快递企业的内部系统中,开设一个独立子账户,长期批量发货时,均以该独立子账户为准,这也是前文提到的快递企业可以直接导出某一商家《快递发货记录明细统计表》的原因。该独立子账户需要商家以企业登记信息、或经营者身份证件完成实名核验登记。通过该实名登记信息,可以锁定运输合同相对方。弊端:部分快递企业可能会以个人身份名义登记实名核验,实际发货人可能是企业。但是,即使使用个人实名登记,只要能够确定一个目标,后续信息披露出来是迟早的事。方法三:综合各种方法倒查托运人信息(1)通过面单寄件人信息查询以快递单面单发货地址如“XX市XX区XX路XX号”,在天眼查等网站输入地址倒查公司名称,通过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姓名(名称)等查询信息,判断是否为与之交易的对方。如下图:(2)通过托运产品信息识别检索电商企业为了便于识别商品和分拣、配送,在快递面单尾部一般会打印有商品SKU信息,如类似下图中“官场现形记3册*1”的字样。自己组建关键词,在电商网页或者APP上搜索,在搜索结果中进行排查。具体方法:首先,在搜索结果中,通过查看发货地、对话中询问发运快递等信息,来排查确信店铺。其次,再查看经营主体信息。上文说到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常见的店铺类型有旗舰店、企业店铺、个人店铺等。以某多多平台为例如下:弊端:其一,通过个人店铺经营者的信息查阅稍微麻烦一些;其二,太繁琐了,要有耐心;其三,如果非本地注册企业,如在浙江省注册的公司,仓库发货地在江苏省,则可能排查结果就是一场空。(3)通过售后服务倒推托运货物在运转过程中,出现破损、遗失、延误、投诉的情况很常见。买家投诉的时候,电商企业一般会转快递公司处理理赔。通过双方的沟通工作记录,尤其其中显示的快递单号、费用结算等内容,则是认定主体和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重要信息。弊端:不是直接证据,证明双方法律关系的证明力不足,需要补强。另外,处理投诉的记录等证据,可能会成为履行合同义务瑕疵的不利证据。当然不排除其他更简便的方法。笔者笨拙,采用的均是耗时耗力的笨功夫,仅供参考。总之,在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为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以及明确诉讼主体,从证据优势、耗费精力和精准度而言,书面运输合同>面单主体(记载托运人信息)>其他方法。三、无托运人(即电商企业)签字确认的证据,如何证明快递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在快递公司已经证明实际托运人后,此时需要进一步证明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已经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司法实务中,电商企业多以快递公司无电商企业签字确认的签收单、结算单等为由辩称快递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该种情况下,快递企业方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寻求证据:方法一:电子数据公证快递公司可以公证的形式,从内部物流系统导出客户商家实名信息以及具体的发运数据,包括收发双方姓名、地址、电话和运单号、重量、目的地等,用以证明快递公司已经将前述单号的快件发运出去,履行了运输合同主要义务。笔者亲测过top快递公司系统,内容非常详尽。此过程中,要与快递公司多沟通,了解并掌握系统的运行和操作方法、运单信息的展现等,以便在法庭上向法官清晰展示数据获取的方法和步骤,使得数据的真实性得到法官的认可。快递包裹具有集散流转特征,公证物流记录数据的,建议向下一级数据记录方也进行数据收集、公证。如揽收站点收取快件之后,会进入下一级集散中心(处理中心、转运中心),快件的相关数据信息也会经转记录,以快件进入中转、投递来证明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下图,一封邮寄给法院的快递,经收寄部、中心局邮件处理中心、派送部三个环节:方法二:合理利用证据提出命令制度前文说过,电子企业基本上是在各大电商平台开展线上经营,在电商卖家的系统和平台均实时保有相关订单的数据,且相关方均无法删改。在自行取证的同时,也可以根据证据保存情况提出命令制度,向法庭提交《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写清楚时间期间、数据储存位置、操作步骤等要点。下图为笔者办理该案件的申请书,供大家参考。该案件中,与二审法官沟通后,结合上诉人其他证据,法庭最终同意了该申请。方法三:申请调查令向平台公司调查取证因现在的快递基本上都发展为电子面单的形式,电商企业、快递公司乃至终端消费者手中都不易再存有纸质面单,故要求快递公司完成海量运单托运交付的证明,实属不易。但是各快递公司基本都拥有自己的内部系统,电商企业则会依托各个电商平台,实时交易量都会保存在各自的系统当中。因此,取证建议尽量多环节论证电子数据交换的存储、流程、载体等,加以演示的方式,以获取法庭采信。四、无对方(电商企业)确认的结算文件时,该如何证明实际运费金额?价款(包括计价标准、合同总额、是否含税、价款支付时间等)是交易合同的必备或主要条款。因快递公司在一定期间内承运快递的数量、单件快递的价格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运费的计价标准就成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必备条款。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争议时,关于运费的计价标准就会成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之一,此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寻求证据加以证明:方法一:寻求“蜜月期”间的结算凭证所谓的“蜜月期”,是指快递公司与电商企业在正常合作期间,快递公司与电商企业正常结算快递运费的时期。该时期的交易习惯、操作方式,可以作为争议期间确定运费的参考标准,可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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